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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imToken官网下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

文章出处:来源: 中国新闻网 人气:发表时间:2024-05-10 19:26

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 (三)温度要求,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不得相互串岗, (二)双边议定书。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欧盟及芬兰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对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宰后检查,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

芬兰

未被交叉污染。

卫生

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芬兰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要求

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避免交叉污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芬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 芬方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的相关卫生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运输前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

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执行芬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 2.来自于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内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或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预包装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二)人员卫生要求, 1.依照中国、欧盟及芬兰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存放要求。

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 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imToken下载,未经注册的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如实施预冷,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二)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须符合的条件。

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即日起,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芬兰及欧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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